据汉斯所说,当年海汉在东南海域大动干戈,消灭了十八芝之后,的确是有一批汉人转移到了平户城附近落脚。之所以知道这些人与十八芝有关,其实原因也很简单,被送去平户的大多都是没有多少作战能力,但却熟悉商贸航海的一批人,而他们当中与东印度公司打过交道的人着实不少。在荷兰商船前往平户港贸易期间,这些人便主动出现,依靠自己与荷兰商人的熟识关系揽下各种转手买卖的业务。
虽然这些人会从交易中吃一笔转手费用,但对荷兰商人来说却省去了不少麻烦,他们无需再跟难缠的日本官员打交道,只要让这些当地的汉人去负责买卖交易就行了,甚至连钱货交割也不用亲自操办。很快这些熟悉跨国贸易的汉人便垄断了当地的贸易代理业务,不管是荷兰人还是葡萄牙人,都得通过他们才能顺利完成交易。
而之后荷兰人也正是通过这些人,说服平户藩开始驱逐当地的葡萄牙人,并逐步禁止葡萄牙商船再驶入平户港进行贸易。这样的手段虽然有点见不得光,但却实实在在地起了作用,让荷兰人在与葡萄牙同行的竞争中终于是暂时胜出了一次。
汉斯虽然没有亲自去平户参与这些事情,但他作为大员港的长官,已经是距离日本最近的高官,相关的计划和实施过程,自然都是在他这里有备案的。
不过要说起来,东印度公司因为要实现目的不同,在当地的着眼点与海汉是有着明显的差异。荷兰人关注的是合作方是否能够为自己实现利益诉求,而对其真正的身份并不是那么在意。汉斯先前所说的话其实有一部分也是实情,这些活跃在平户当地的汉人代理商对东印度公司而言也仅仅就是临时合作的生意伙伴罢了,至于他们以前是效力于十八芝还是别的什么势力,对东印度公司来说根本没差别。
虞尧问道:“汉斯先生,那你认为这些人除了在当地的影响力之外,手里还掌握有其他资源吗?比如说大量的资金,在大明的销售渠道和人脉关系,通往其他海域的贸易航线,以及私人武装部队……诸如此类,你想到什么就说什么。”
汉斯想了想才应道:“我想……将军阁下所提到的这些资源,他们应该都有。十八芝当年积攒的财富多到难以想象,哪怕只是分出百分之一给他们带去日本,也足以让他们在当地另起炉灶了。至于其他的……有了足够多的钱之后,还有什么办不到的事情吗?”
虞尧深吸了一口气,平静了一下自己的情绪,然后继续问道:“你可以确认他们组建有私人武装部队吗?所使用的武器是什么样的?”
“是不是军队我就不清楚了,但的确有商人提到过平户当地有一支效忠松浦家族的汉人武装。至于武器……谁知道呢?或许是刀剑?或许是火枪?这个我是真不知道了。我们只是商人,不是像西班牙人那样的好战分子,不会走到哪里都存着要跟人作战的想法。”汉斯说这番话的时候略微有些不快,虽然他用了西班牙人来举例,但实际上他心里所想到的好战分子,其实就是海汉人了。
“那当地军队装备火枪的比例大吗?”虞尧却没有就此放过这个问题,又换了个角度提问。
汉斯耸耸肩道:“将军阁下,葡萄牙人在很多年之前就把火枪卖到了日本,您知道丰臣秀吉率军入侵朝鲜的战争吗?那时候火枪就已经传入日本五十年了,当然会被军队使用。不过具体有多少火枪兵,谁知道呢?我对军事并不了解,您要向我打听这些消息,恐怕很难有一个让您满意的答案。但他们所使用的火枪只是火绳枪而已,大概没法跟海汉军在战场上对抗。”
在历史上,葡萄牙人于1543年将火枪带到了日本种子岛赤尾木港,当时年仅十六岁的种子岛藩主种子岛时尧用两千两白银的天价,从葡萄牙人手里买下了两支火绳枪。种子岛时尧的家臣在学会使用方法之后迅速进行了仿制,并将其命名为种子岛铳,然后很快这种新式武器便在日本国内传开了,而日本人将这一事件称之为“鉄炮伝来”。
根据史料记载,1553年织田信长的随从部队便装备有上百支的火枪,而1575年长篠合战的时候,织田军中装备的火枪据说有三千支之多。
不过因为这个时代的生产效率所限,这种高级武器的造价居高不下,加之其性能仍然存在诸多短板,使其无法以单兵种组成编制部队参战,必须要与其他部队协同作战才能发挥作用。诸多限制之下,火绳枪在日本军队中的列装比例其实并不高,连两成都很难达到。跟海汉军这种大面积列装火枪的部队相比,战斗力的确不在一个档次上。
但虞尧想要打听的,其实还是那些十八芝余党是否装备了更为先进的,由西班牙人所提供的火枪。但汉斯对此显然毫无了解,也完全不明白虞尧的意图。自然也就给不了他满意的答案了。
虞尧对此也表示了理解,话锋一转又提出了另一个问题:“汉斯先生,请你好好回忆一下,你是否曾经听说过田川健司这个名字?或者任何以田川为姓氏的日本人。”
汉斯沉思了一阵才回应道:“不,我对此毫无印象。我只记得少数几个藩主的名字,我必须承认,事实上我不太记得日本人的名字。”
这个回答让虞尧略感失望,如果田川健司这个名字能够让汉斯想到某些相关的信息,甚至是将其与平户藩联系到一起,那就可以让海汉的调查工作省心不少。但许久没有离开过大员港的汉斯显然消息比较闭塞,并不能提供相关的情报。
虞尧道:“好吧,最后一个问题,我想知道大员港是否有日本商人,或是来自日本的汉人所开设的商业机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