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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十二章 司法改革(2 / 2)

郡尉,掌郡驻军,主管治安、侦缉盗贼,自从李阳对秦军改制后,郡尉已经从军队体系脱离出来了,沦为了一郡之治安长官,用后世的话来说,就是市公局长。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郡丞。郡的次官,辅佐郡守综理郡政,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时,郡丞代行郡守职务。属官有卒史、主簿、牧师令等。

也正是因为各地方上的行政官制如此,所以由此可见,大秦地方上的司法体系,是没有独立开来的。司法与行政权力,都是一地长官说了算的。

比如,在行省,就是巡抚说了算;在郡,郡守说了算;在县,县令说了算。唯有监御史,才是隶属监察院,不受制地方长官。

而且,特别是司法上的案件基本上是没有上诉一说的。

也正因如此,李阳认为大秦的司法体系必须要进行改革。所以他直接将司法从地方的行政机构中独立出来,名为大秦司法署。

司法署,自然是行使司法权力的机关,负责审案、判决,此时相当于就是后世的法院和检察院的合体。

同时,监察御史们的机关则改为监察署,相当于后世的纪检监察机关。

这司法署直接从地方独立出来,隶属刑部,不受地方长官制约,而且有争取的案件,也不是由地方长官巡抚或郡守来作最终的判定,而是直接上呈上级司法机关。

比如,县级的司法署,存有争议的案子,或不服判决的案子,可直接提呈至郡级的司法署上诉,若还存争议或不服,可继续上呈行省司法署。

这样一来,整个司法体系,就可大大降低冤假错案了。同时,也督促了各级司法部门公正、公平的审案。

大秦司法改革一实行,起初百姓并不以为如何特别。

但是,任何时代,都是有那么一部分聪明、有才识、有远见的人。他们立刻就意识到了,司法改革背后带来的深远意义和影响。

接着,在这些人的解释下,顿时越来越多的百姓都明白过来了,原来司法改革,等于是让全天下的每一个人,在律法面前都能公平、公正的得到对待。

以往,县令说你有罪,你便是有罪,县令说你无罪,有罪亦是无罪,百姓岂能有说“不服”的权利?

可如今不同了,案件之审理之权,不再隶属县令之手,只要是无罪的,哪怕县级的司法署判你有罪,你亦可上诉至郡级司法署,上诉至行省,甚至有些特别争议的案件,行省亦会呈到刑部来决议。

总之,这让每一个普通百姓,都看到了在律法面前,人人公平、公正对待的希望。

也正是因为此次司法改革的意义深远、重大,此次司法改革直接载入了史册。

史记载:“公元十一年,初冬,秦镇国君李阳,行司法改革,独立司法署,实行上诉权。此次司法改革,不仅奠定了大秦帝国依法治国的基础,更是标志着,每个人在律法面前皆有追求公平、公正对待之权利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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